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5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勇。
被告:深圳市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朱振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市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铂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