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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04民初1205号
案件名称北京XX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XX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XX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205号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XX书店。

经营者黄XX,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书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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