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宏宇电子商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察素齐镇人民路二轻局对面路西。
经营者郭宇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宏宇电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31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宏宇电子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