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7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城关镇酷品黑鸭店,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注册号×××61。
经营者:温庚华。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城关镇酷品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多缴纳的10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