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66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林云星。
被告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好年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