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9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兵,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肖桥恒安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
经营者:姚伟,男,汉族,住峄城区承水中路,身份证号码370404198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褚夫国,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峄城区肖桥恒安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