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65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酒家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楚州润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与北门大街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润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