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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5知刑初34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5知刑初3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户籍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一天、张振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利琴、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陈一天、张振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以其租赁的本市天河区某址为窝点,将其回收的墨盒贴上爱普生、佳能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再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14号,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在上述地点查获带有爱普生标识的各型号墨盒共677个、带有佳能标识的各型号墨盒共42个、爱普生墨盒包装盒268个、佳能墨盒包装盒60个、佳能防伪标标识168个(经鉴定,上述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58883元),以及封口机、电脑主机、胶枪各1台、收款收据3本、快递单10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英文名称:SEIKOEPSONKABUSHIKIKAISHA(ALSOTRADINGASSEIKOEPSONCORPORATIO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4382048号“EPSON”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电脑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复印机用色剂墨盒等,有效期为200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

佳能株式会社(英文名称:CANONKABUSHIKIKAISH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3069834号“Canon”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打印机、传真机或复印机用墨盒等,有效期为200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

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本市天河区某址为窝点,将从非法途径购进的爱普生、佳能墨盒重新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牟利。

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爱普生墨盒677个、佳能墨盒42个、爱普生墨盒包装盒268个、佳能墨盒包装盒60个、佳能防伪标标识168个(经鉴定,上述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58883元),以及封口机、电脑主机、胶枪各1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甘某、杨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涉案侵权产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侵权单位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淘宝销售记录,收款收据,快递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庭审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不能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爱普生墨盒677个、佳能墨盒42个、爱普生墨盒包装盒268个、佳能墨盒包装盒60个、佳能防伪标标识168个,以及封口机1台、电脑主机1台、胶枪1台,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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