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06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艳,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