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广州环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后滘路西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76010009。
法定代表人:林尧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炳财,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冠东针车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028号自编西面恒业商贸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莫贤东,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环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冠东针车行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116838.2、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顶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环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广州环宇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