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涛,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实际经营者吕慧。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武穴市新创想电脑营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