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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90号
案件名称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90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崔锦锋,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银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王创,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银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0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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