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712号原告:雷江艺,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陈素,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昕炯,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雷江艺与李昕炯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