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881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尼格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E区商业楼2号。
法定代表人付宇光本院受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北京优尼格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优尼格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