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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脚板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3147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脚板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脚板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14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14375NWScienceParkDrive,Portland,Oregon97229,U.S.A.)。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总法律顾问和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脚板鞋店(经营者黄世斌,住址安徽省金寨县),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脚板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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