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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姑苏区奕博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11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姑苏区奕博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姑苏区奕博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11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姑苏区奕博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河路天筑家园39幢102室一楼。

经营者高宏峰,男,1977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奕博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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