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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1民初65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延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刘延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6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峰,男。

委托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延峰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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