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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河县好买得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8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河县好买得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好买得购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8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好买得购物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皇街,经营者金乐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好买得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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