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8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海利快捷酒店。
经营者宁金霞,宁阳县海利快捷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庆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伦,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阳县海利快捷酒店诉被告宁阳县海利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