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43-2346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高。
本院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高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中,荣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荣高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本四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四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吴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与公证员对荣高公司在广州市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即本四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荣高公司住所地也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四案有管辖权。
荣高公司以其住所地在佛山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共400元(每案100元),由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