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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文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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