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民初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雪亮眼镜店,经营地拉萨市宇拓路。
经营者刘来英,女,汉族,湖北省鄂州市。
我院受理的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雪亮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