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960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仲华。
被告上海利雅工贸有限公司马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邵成民。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雅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利雅工贸有限公司马陆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