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42、244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燕华,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桂迁。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燕华、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燕华、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共收取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