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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孙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郑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负责人蒋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盾水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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