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雪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9.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