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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692号
案件名称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92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道生灏*组。

经营者潘万林。

本院受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在缴纳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流井区潘记瓜子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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