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天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1411号
案件名称林天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天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1411号罪犯林天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天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天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天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

入监以来顾送款约5800多元,用以缴纳罚金400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天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天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