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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松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松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松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峰,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松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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