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峰,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松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