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9973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7号4层408室。
负责人李旭东。
被告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7号4层408室。
负责人张辉。
被告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7号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被告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