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884-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山区大脸鸡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山区大脸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