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知初字第3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亚南、罗德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
代为起诉、上诉、反诉;
代为调解、和解,并可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和解、调解文书;
代为签收包括起诉书、反诉书、上诉书、调解书及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
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执行款及执行财产。
被告李红梅,个体工商户,系“安陆市精品电器”店经营者。
该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安陆市府城碧涢路2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其与被告李红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