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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与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
案件名称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与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

经营者杨明。

委托代理人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

经营者孙二丫。

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因与被告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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