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缘情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安花园26号楼7号底商。
经营者赵玉萍。
委托代理人杨洪伟,男,该超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缘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缘情食品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