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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2民初25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25号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经营者:兰xx。

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兰盛酒店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3月9日被莱芜市莱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其经营者兰xx已于2015年9月23日即本案立案之前死亡,且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尚无法提供其继承人身份情况,故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4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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