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127号原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房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占民,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强,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三利众福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三利众福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多次请求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