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工业园区3-1。
法定代表人:周英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锦曦,重庆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
法定代表人:张全后,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79号、281号、487-495号。
法定代表人:罗含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君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新路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C1-29、30号。
经营者:周昌顶。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罗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君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墨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