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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贤与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83号之二
案件名称吴景贤与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景贤,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83号之二原告吴景贤,男。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口岸交通楼一楼北面,经营者卓桂瑱,男。

委托代理人郑远菊,女,系经营者卓桂瑱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贤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利佳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028976.6)一案期间,原告吴景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景贤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贤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吴景贤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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