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第551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兴惠佳百货商店(经营者黄定宣,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640522331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第五村民组150号),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大浪南路109号(三联村姜头第一区五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兴惠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