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86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海鹰。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云集路服装市场鞋革城*楼。
代表人:鲍传淼。
委托代理人:冯坚、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海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