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海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03民初1869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海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相海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蒋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86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海鹰。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云集路服装市场鞋革城*楼。

代表人:鲍传淼。

委托代理人:冯坚、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海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市场分公司、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