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2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路视康眼镜店。
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
经营者李师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青,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路视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路视康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路视康眼镜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