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3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工商登记经营业主王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靖江市锦汉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