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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与宁波绿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与宁波绿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宁波绿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6号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波鄞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永,余姚德盛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聂文文,余姚德盛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绿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丰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晟照明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宁波宜胜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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