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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基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1581号
案件名称李润基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润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1581号罪犯李润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2月17日作出(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润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佛中法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润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润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5年6月获得表扬;

2015年12月获得表扬;

2016年1月获得记功;

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已全部缴清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润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润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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