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9号原告:蔡仁,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珠坑大道1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仁诉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上述申请均于本案庭审前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仁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