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62号原告林圣斌,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腾辉建材经营部,住所:昆明市,经营者邓吉金,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东水村**。
委托代理人刘永胜、谢海彬,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腾辉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腾辉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