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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晶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6民初3113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晶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晶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3113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晶文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葛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晶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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