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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终144号
案件名称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智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柯权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杭州美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朱佳平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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