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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7民初9795号
案件名称上海丽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丽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979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浩超市(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伟娟。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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