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28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酷儿童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代表人张秀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酷儿童服装加工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